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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被擋 莽男揮刀恐嚇「死光光」

2016-08-29

  • 案例事實

      高雄一名曾姓男子(50歲)昨天下午4時許騎機車載小孩準備返家時,行經旗山區太平商場,疑似遭辦活動的自救會成員擋住去路,認為「在地人反而被外地人擋住去路」,竟然返家拿了一把水果刀嗆聲:「要殺了你們!」,所幸並沒有真的砍人,曾男隨被也被趕來的警網逮捕送辦。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我國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罪為抽象危險罪,只要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即成立此罪。

  本案件中,曾男衝動地拿起水果刀,雖說並未砍人,但已引起人們心中會感到害怕不安,已涉犯本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規小辭典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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