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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男當眾拿相機對著辣妹胸部拍攝 妨害秘密罪獲不起訴

2017-05-25

  • 案例事實

      黃姓男子到投注站買彩券,發現店內林姓店員外型亮麗、身材火辣,竟站在林女面前拿出手機,當眾對著林女胸部拍攝;林女氣得大罵「你在幹嘛」,認為黃偷拍、報警提告。但新北地檢署認為,黃並沒有攝錄林女用衣物隱蔽的身體隱私部位,所拍照片都是林女衣著完整時的模樣,今天將黃處分不起訴。

 

 (圖片來自聯合新聞網)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何謂「妨害秘密」?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件黃姓男子僅因覺得林姓店員很正、身材很好才想要拍她,但他是正大光明、公開的拍攝。雖說造成林姓店員觀感不佳,但因在 #公開場合,且所拍攝照片均為衣著完整模樣,並無破壞保護 #身體隱私部位的隱密性,故並未構成妨害秘密部分。

      然而,本件黃姓男子之行為雖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其拍攝者為林姓店員的胸部,客觀上顯然屬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同時未經他人同意,即逕行偷拍的行為,亦有冒犯林姓店員的情狀,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之性騷擾行為,可能面臨行政機關之行政裁罰。同時,未經他人同意即拍攝他人,亦有侵害他人肖像權,林姓店員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黃姓請求損害賠償。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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