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強制罪?
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而使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等均屬之,且行為手段與目的間須欠缺關連性,因此雖然行為人是致力於合法的目的,所採取的也是合法的手段,然而所使用的手段與所求的目的不符合比例時,即屬欠缺關聯性。實務上,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 本案中,法院認為行為人因不滿被害人與渠等女兒將近結婚之際,臨時悔婚,除將被害人從辦公室拉出並強迫劉男當場讀其事先書寫的3紙悔過書內容外,另命劉男將紙條內容拍照傳送給其家人等行為已構成強制罪,而判處行為人等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