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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悔婚 遭準岳父強逼下跪唸悔過書

2016-10-04

  • 案例事實

      台北市一名男子前年因臨時片面決定悔婚,讓女友雙親氣炸,女方雙親對愛女遭遇既不捨又憤怒,率眾親友到男子公司討公道,除要求男子下跪唸背信忘義的悔過書,還要男子到女方家中洗門風,男子堅持提告,在妨害自由部分,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依強制罪,判處女方父親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何謂強制罪?

      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而使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等均屬之,且行為手段與目的間須欠缺關連性,因此雖然行為人是致力於合法的目的,所採取的也是合法的手段,然而所使用的手段與所求的目的不符合比例時,即屬欠缺關聯性。實務上,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 本案中,法院認為行為人因不滿被害人與渠等女兒將近結婚之際,臨時悔婚,除將被害人從辦公室拉出並強迫劉男當場讀其事先書寫的3紙悔過書內容外,另命劉男將紙條內容拍照傳送給其家人等行為已構成強制罪,而判處行為人等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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