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憲兵搜索案 國防部致歉並提六點聲明

2016-03-07

  • 案例事實

      一位魏姓網友日前於PTT上發文,指稱憲兵違法搜索一事,引發「釣魚辦案、非法搜索」爭議,朝野立委和輿論都強烈痛批軍方,而今日早上8時30分國防部舉行記者會,並對此事致歉,並發表六點聲明。不過國防部的聲明被分享至PTT之後,許多網友都不領情,認為國防部避重就輕,更有網友直言:「逼大家上街頭?」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在討論本件案例司法警察之執法行為到底有無違法之前,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我國搜索制度的規範。

      搜索、扣押屬強制處分之一種,對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居住安全、財產維護和隱私等基本人權侵害非小,故我國對搜索之規定採相對法官保留主義,也就是說原則上發動搜索必須事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核發搜索票後,才能拿著那張搜索票到指定處所發動搜索,惟搜索貴在迅速,有鑑於實務上常常有緊急狀況,如再經由聲請程序始發動搜索的話,對於證據之保全恐生危險之情況下,始得例外准許在無搜索票之前提下為搜索,只是此緊急搜索仍須於事後陳報法院,再由法院為事後之審查。

      另外一個無搜索票搜索之情況,即為本案例中之同意搜索,同意搜索故名思義即執法人員雖未有搜索票,但因取得受搜索人之同意補正了該程序上之瑕疵,使搜索程序因同意而合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然強制處分(如搜索)是否能因"同意"而發動,實則有討論的空間,因國家執法機規與受處分人間實力本有巨大懸殊,個人面對國家機關,往往會誤以為有忍受義務,或擔心伴隨不同意而來會有更不利之後果等等,使得該同意事實上僅係基於心理上的負擔而無法擔保其同意之自願性,再者許多無授權根據之強制處分,藉同意之名而合法化,實為國家規避法律保留開闢蹊徑,均為得否因同意而發動強制處分之疑義。

      因此,在縱使如搜索此類可容許因同意而為之的強制處分,亦必須以法定程序控制,即國家機關必須事先踐行一定的程序後,始能主張其處分因獲得同意而合法~

                   
  • 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同意搜索)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