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的「假」字一詞源自日本,並非中文,應解為「暫時」的意思。聲請假扣押主要目的是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往往廢時耗日,至判決確定前,恐令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所以假扣押是指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財產。
假扣押的功用:
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利用漫長訴訟程序而變更財產現狀,或債務人隱匿財產、藏匿無蹤,而使債權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時,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或消失無蹤,造成債權人空有債權卻無法獲償之損害。所以假扣押之功用在於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債務將來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
假扣押之要件與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所謂「金錢請求」,是指以金錢的給付,作為請求之標的而言。例如請求交付買賣價金、請求給付租金等等,皆可聲請假扣押。又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是指請求的內容,原本不是金錢,但是可以用請求金錢來代替。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假扣押。不過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一般只要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大都會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裁定。
適用至本案,台南市政府11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維冠建商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等人名下財產,首波求償金額3000萬元,法官裁定擔保金50萬元。但台南市政府尚未提存擔保金,也就是整個假扣押程序其實還沒有完成。法律程序僅至裁定獲准階段,但法院尚未執行假扣押,因此依法建商及建築師家屬,目前還有權力處分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