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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修法擴大勞工扶助範圍及金額

2020-11-11

修法動態
勞動部指出,考量勞動事件的處理,包括強制執行程序,且勞工所需支付的費用除聲請費及裁判費外,也包含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等必要費用,為協助勞工排除訴訟過程中所遇障礙。
部分修法重點如下:
一、新修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條第3項:
擴大司法救濟途徑所需費用的扶助範圍及增加扶助金額,以維護勞工應有權益。
二、新修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5條:
判決確定後,法院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至遲應於該裁定確定後六十日內提出。
三、新修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6條: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委託辦理扶助業務的民間團體,得依案件類型、勞動調解的次數、是否調解成立等進行情況、訴訟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並提高扶助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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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新修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條(本條施行日期為110/07/01)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新修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5條(本條施行日期為110/07/01)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第二條第三款之必要費用扶助:
一、勞工或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經核准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扶助代理酬金者。
二、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規定向法院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
三、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受勞工選定而起訴,且該勞工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
前項所定必要費用如下:
一、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及借提費。
二、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
三、其他必需費用。
第一項申請,至遲應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十日內提出。但判決確定後,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至遲應於該裁定確定後六十日內提出。
 
新修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6條(本條施行日期為110/07/01)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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