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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

2019-07-30

釋字第780號:闖平交道終身吊照不違憲!

事實背景

有司機駕駛大貨車欲經過平交道時,連續遇兩列車通過,因時間間隔過短,不但撞斷遮斷桿,遭罰六萬元,還被吊銷大貨車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交講習。駕駛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後,認為剝奪他謀生機會,有侵害其工作權、財產權的疑義,因此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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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處罰,是否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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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同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之1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均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及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上開規定之適用,係以「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為要件,相關機關關於警鈴、閃光號誌與遮斷器之運作,就兩列以上列車交會或續行通過平交道之情形,未就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至次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設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新聞來源

相關連結

司法院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0

法源法律網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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