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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名師陳星被控誘姦案 全案確認不起訴

2017-09-05

案例事實

    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誘姦案,林奕含家屬偵訊時,表明不願提出告訴,不願究責,不想提供林生前的日記、電腦等資料,希望檢警別再打擾家屬。因該案沒有其他被害人,林奕含家屬沒有提告,依法沒有再議權,該案依法送台南高分院檢察署審議,檢察官確認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星涉有強制性交等罪嫌,南檢的不起訴處分沒有問題,應該予以維持。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何謂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不再審理。

 

何謂再議權?

    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申請再議。其為檢察官對此案件以緩起訴處分,被告不服,得聲請再議。如聲請再議被駁回,可再經由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交付審判,由法院介入審理。

 

以下可分為有告訴人之案件和無告訴人之案件:

1.有告訴人之案件

告訴人分為:

(1)被害人之告訴(刑訴第232條)

(2)法定代理人,配偶之獨立告訴,如被害人死亡者,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刑訴第233條)

    提起告訴促使檢察官發動偵查,至於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亦應由此告訴人始得對其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2.無告訴人之案件

    例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縱有告發人之舉發,乃應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訴追,無由其他機關或個人代為告訴,故關於被害人得為告訴之規定,並不包括國家(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五號解釋參照),此等案件因無告訴人之聲請再議,故於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該案件即屬確定(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四二三號判例),至於為緩起訴處分時,亦同確定。

 

結論

本案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為告訴乃論,如欲繼續審理需要告訴人提起告訴,但林女家屬不願提告訴,所以依法沒有再議權。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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