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的股東會,草案第172條之2第1項增訂於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的方式開會,以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的權利。
為應實務需求,同時也放寬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的規定。
此外,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因此草案第172條之2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的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保障股東權益。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