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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攻大陸後就歸還」 台東天后宮向軍方要房舍勝訴

2016-10-20

  • 案例事實

      國防部60年前向台東天后宮借土地蓋戰備醫院和眷舍,並與廟方簽訂契約,約定「將來反攻大陸成功軍方不需要繼續使用時,所有地上建築無條件贈送天后宮使用」。後來聯勤借用房舍改為「德東營區」,作為聯勤收支組廳舍,數年前收支組搬離,房舍閒置。

  天后宮認為,台灣和大陸已經改變對立狀況,除了簽訂ECFA,且企業早已到大陸,台灣已經「商業反攻大陸」了,因此軍方必須履行承諾,將房舍交還天后宮,於是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交付房屋」之訴。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本案一審台東地院簡易庭判決國防部勝訴,但二審台東地院今天判決軍方敗訴,法院認為,目前大陸與台灣關係,牽涉政治、外交實力等角力結果,「反攻大陸」是否客觀上確定會發生很難認定,因此不能當作契約期限的條件,而是要以「不繼續使用」為解除契約的條件。

 

Q:何謂停止條件?此與解除條件有何不同?

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

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也就是說,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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