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審台東地院簡易庭判決國防部勝訴,但二審台東地院今天判決軍方敗訴,法院認為,目前大陸與台灣關係,牽涉政治、外交實力等角力結果,「反攻大陸」是否客觀上確定會發生很難認定,因此不能當作契約期限的條件,而是要以「不繼續使用」為解除契約的條件。
Q:何謂停止條件?此與解除條件有何不同?
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
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也就是說,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民法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