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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無人提告仍可沒收手機,新北地檢署: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

2016-10-14

  • 案例事實

      沒收新制今年7月1日上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超偉日前偵辦簡姓男子涉嫌妨害秘密案件,被害人雖未提出告訴,檢察官善用沒收新制規定,將簡男犯案用之智慧型手機,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獲准。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定有明文。

      然而本條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過去實務上往往因被害人不願提告,除了讓犯罪者因此逃過一劫外,亦只能將手機發還行為人。

  但依今年上路的沒收新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時,即不會因被害人不願提告,而又找不到其他受害者之情況下束手無策,藉以預防並有效遏止犯罪。

  本案中,新北地檢署偵辦簡姓男子涉嫌妨害秘密案件,被害人雖未提出告訴,檢察官善用沒收新制規定,將簡男犯案用之智慧型手機,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獲准。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8條第二項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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