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定有明文。
然而本條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過去實務上往往因被害人不願提告,除了讓犯罪者因此逃過一劫外,亦只能將手機發還行為人。
但依今年上路的沒收新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時,即不會因被害人不願提告,而又找不到其他受害者之情況下束手無策,藉以預防並有效遏止犯罪。
本案中,新北地檢署偵辦簡姓男子涉嫌妨害秘密案件,被害人雖未提出告訴,檢察官善用沒收新制規定,將簡男犯案用之智慧型手機,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獲准。
刑法第38條第二項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