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與罷免?
所謂「彈劾」,簡言之係指有權代表國家彈劾之機關,對於政府官吏進行監督,以使違法失職人員受到處分的一種作用。
而「罷免」是人民對於總統政治責任的追究,不必有違法的事由。換言之,係對於依法選出的總統,得於任期未滿之前,令其去職之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羆免時,即為通過。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