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另外,形式要件則規定於第1050條:「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有效的兩願離婚實質上必須包括兩個要件:
一、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合意,因為兩願離婚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離婚的當事人意思必須一致;
二、如係未成年人,離婚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在形式上,也必須具備二個要件:
- 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文件;
- 必須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而形式上有兩個證人簽名的要件,係在確保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依司法實務上的見解,簽名在書面文件上的證人,並不限於離婚協議當時在場的人,只要是親聞或親見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的人,都可以當證人。
而本案中法官認為兩願離婚的2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必須親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既然林父與林母都未親聞徐女有離婚真意,他們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章就不符合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林、徐2人離婚無效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