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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不知女有此意 法官判婚姻仍有效

2016-07-21

  • 案例事實

      林姓男子為哄騙安撫不認同其婚姻的母親,竟與徐姓妻子協議到戶政所辦假離婚,事後,林男與徐女持續聯絡、同床而眠。林男辯稱雙方是真離婚;徐女告上法院指2人其實是假離婚。一審法官查明離婚協議書上2位證人並不知曉徐女有離婚意思,判婚姻有效。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非本人)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關於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另外,形式要件則規定於第1050條:「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有效的兩願離婚實質上必須包括兩個要件:

一、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合意,因為兩願離婚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離婚的當事人意思必須一致;

二、如係未成年人,離婚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在形式上,也必須具備二個要件:

  • 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文件;
  • 必須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而形式上有兩個證人簽名的要件,係在確保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依司法實務上的見解,簽名在書面文件上的證人,並不限於離婚協議當時在場的人,只要是親聞或親見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的人,都可以當證人。

  而本案中法官認為兩願離婚的2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必須親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既然林父與林母都未親聞徐女有離婚真意,他們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章就不符合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林、徐2人離婚無效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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