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執行職務?
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侵害行為,必須是因執行職務所為,才能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處所稱的執行職務,目前一般所採的見解,「並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的意思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外觀上依社會觀念認為是執行職務即可」。
本案只要客觀上、外觀上依社會觀念認為謝姓中尉輔導長屬執行職務,自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受害人王先生自得向國家聲請國家賠償,另外,賠償部分包括:醫療相關、勞動力減損、工作損失、精神損失、增加生活開支等,最後賠償2214萬元。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款前段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