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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撞傷前國手-國賠2214萬定讞

2016-03-09

  • 案例事實

     前籃球國手王先生轉行到科技公司當總經理,4年前,他在屏東騎自行車,遭陸軍司令部謝姓中尉輔導長駕駛自用小客車從後方追撞,摔成重傷,王事後失去總經理工作,且勞動力減損近七成,聲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認定,輔導長當日雖非執行職務,開車前往高雄作士兵交接任務,非請假外出,他結束任務回營途中,載運屆退的士兵辦退伍手續,視為職務延伸,他開車撞人屬公務員違法執行公權力,且外觀上穿著軍服,於執行公務中肇事,軍方須負國賠責任,昨判決陸軍司令部須賠2214萬元確定。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什麼是執行職務?

      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侵害行為,必須是因執行職務所為,才能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處所稱的執行職務,目前一般所採的見解,「並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的意思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外觀上依社會觀念認為是執行職務即可」。

     本案只要客觀上、外觀上依社會觀念認為謝姓中尉輔導長屬執行職務,自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受害人王先生自得向國家聲請國家賠償,另外,賠償部分包括:醫療相關、勞動力減損、工作損失、精神損失、增加生活開支等,最後賠償2214萬元。

 

  • 法規小辭典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款前段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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