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超速肇事,能申請國賠嗎?
就行車事故案件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之情況,通常是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有不當或管理上有所缺失而言。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概因本條之瑕疵責任為無過失責任,故當事人僅須證明:
- 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
- 損害與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因果關係。
如符合上述之3要件時,國家即有賠償責任。倘損害之發生係被害人自己與有過失時,亦只生責任分擔之問題,不影響該求償權之行使。
故本案件中,李男酒駕超速於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直撞擊排水溝擋土牆死亡,經法院審理認定,李男雖酒駕,但該道路主管機關、鎮公所未設妥標誌,有30%過失,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