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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超速自撞身亡,反獲國賠117萬

2015-11-26

  • 案例事實

      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一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於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直撞擊排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發現其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0.25毫克,已經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起國賠訴訟333萬餘元。但法院審理認為李男雖酒駕超速,不過該道路主管機關、鎮公所未設妥標誌,有30%過失,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鎮長陳鳳梅表示,接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酒駕超速肇事,能申請國賠嗎?

      就行車事故案件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之情況,通常是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有不當或管理上有所缺失而言。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概因本條之瑕疵責任為無過失責任,故當事人僅須證明:

  1. 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2. 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
  3. 損害與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因果關係。

      如符合上述之3要件時,國家即有賠償責任。倘損害之發生係被害人自己與有過失時,亦只生責任分擔之問題,不影響該求償權之行使。

      故本案件中,李男酒駕超速於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直撞擊排水溝擋土牆死亡,經法院審理認定,李男雖酒駕,但該道路主管機關、鎮公所未設妥標誌,有30%過失,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

                   
  • 法規小辭典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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