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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女星,38藝人跨國賣淫

2015-11-13

  • 案例事實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捲入跨國賣淫集團案,引起社會震驚,隨著檢警調大規模約談,也讓台灣演藝圈人人自危,深怕遭到波及。本刊掌握38位女藝人賣淫名單及18名富豪買春名冊,賣淫藝人不乏一線女星及名模,富豪則皆為橫跨兩岸三地的政商名流,女藝人的特殊要求及男富豪的奇怪癖好,一一現形。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捲入跨國賣淫集團案,引起社會譁然。跨國賣淫是否有法可管?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又有哪些?

      我國刑法之規定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例外採屬人主義。例如本案例中,劉喬安小姐涉嫌媒介賣淫之行為,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加重略誘罪及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等,均採屬人主義,故在我國領域外犯該罪,亦可以依我國刑罰論處。

      又何謂略誘?猥褻與性交在法律上如何定義?所謂略誘係指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誘拐、違反被誘人之意思,使其離開原來生活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之意思而言。而刑法第10條第5項對於性交有立法定義,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而性交以外滿足性慾的行為均可稱為猥褻,惟法律並無猥褻之定義性規定。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加重略誘罪)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99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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