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捲入跨國賣淫集團案,引起社會譁然。跨國賣淫是否有法可管?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又有哪些?
我國刑法之規定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例外採屬人主義。例如本案例中,劉喬安小姐涉嫌媒介賣淫之行為,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加重略誘罪及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等,均採屬人主義,故在我國領域外犯該罪,亦可以依我國刑罰論處。
又何謂略誘?猥褻與性交在法律上如何定義?所謂略誘係指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誘拐、違反被誘人之意思,使其離開原來生活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之意思而言。而刑法第10條第5項對於性交有立法定義,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而性交以外滿足性慾的行為均可稱為猥褻,惟法律並無猥褻之定義性規定。
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加重略誘罪)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99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