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舊法比較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舊條文:
依照第24條第3項,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工時及工資,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例如大卡車司機拓海於休息日加班時,若拓海加班1小時,則他可以用加班4小時來計算工時以及工資;若拓海加班5小時,則拓海可以用加班8小時來計算工時以及工資;若拓海加班9小時,則拓海可以用加班12小時來計算工時以及工資。
新條文:
刪除第24條第3項,因此新條文規定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工時及工資,就按照勞工實際出勤的時間計算。例如大卡車司機拓海於休息日加班時,若拓海加班1小時,則他只能用加班1小時來計算工時以及工資;若拓海加班5小時,則拓海只能用加班5小時來計算工時以及工資;若拓海加班9小時,則拓海只能用加班9小時來計算工時以及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舊條文:
依照第32條第2項,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例如拓海於一月份已經總共加班了46小時,此時拓海一月份就不能再加班了,不能再多了。
新條文:
1.新增第32條第2項但書,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也就是說加班的時數一個月原則上仍然是46小時,但是,BUT,如果事業單位有工會的雇主經過工會同意,或者事業單位沒有工會的雇主經過勞資會議同意之後,可以把一個月的加班時數延長到54小時,但是在三個月內,總共加班的時數不可以超過138小時,也就是說在新條文下三個月內的總加班工時138小時與舊條文下46小時X三個月=138小時是一樣的,這就是勞動部所宣稱的總工時不增加。例如拓海的雇主在經過事業單位工會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後,依照第32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一月份拓海加班54小時,二月份拓海加班54小時,三月份拓海加班30小時,三個月總共加班138小時,仍然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而合法。
2.新增第32條第3項,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制之更換班次)
舊條文:
依照34條第2項,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例如採輪班制工作的拓海,07:00下班後,必須要連續休息滿11小時,也就是18:00之後才能再上班。
新條文:
1.新增第34條第2項但書,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也就是說採輪班制的勞工原則上仍然必須要連續休息滿11小時,但是,BUT,如果事業單位有工會的雇主經過工會同意,或者事業單位沒有工會的雇主經過勞資會議同意之後,可以縮短連續休息時間少於11小時以下,但不可以少於8小時以下。例如拓海的雇主在經過事業單位工會同意縮短休息時間後,依照第34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採輪班制工作的拓海,07:00下班後,其雇主可以要求拓海在15:00到18:00之間上班,仍然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而合法。
2.新增第34條第3項,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
舊條文:
依照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依照第36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每七日至少有一日的例假可以休息,因此勞工最多連續上班六天,俗稱「七休一」。例如拓海於2017/12/04星期一開始上班,拓海最多只能連續上班到2017/12/09星期六,2017/12/10星期日拓海必須要休息一天的例假,否則雇主違法。
所謂「例假」,指的是強制性的休息,其目的是為了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的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是不能出勤的,唯一的例外只有在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極特殊狀況,此時要求勞工在例假出勤才會被認定為合法,如果沒有這個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仍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所謂「休息日」,指的是較為彈性的休息,休息日仍然可以出勤,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的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新條文:
1.新增第36條第4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因此雇主可以將第一週的例假調整到星期一,將第二週的例假調整到星期日,這兩週的例假經過雇主的乾坤大挪移後,勞工最多可以連續上班十二天。例如拓海的雇主將其第一週的例假移到2017/12/03星期日,拓海於2017/12/04星期一開始上班,經過雇主將拓海第二週的例假移到2017/12/16星期六之後,拓海必須要連續上班十二天,其雇主仍然合法。
2.新增第36條第5項,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
舊條文:
依照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例如拓海在2017年結束時,還有三天的特別休假沒有休完,此時雇主應該要發給拓海這三天的工資。
新條文:
新增第38條第4項但書,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例如拓海在2017年結束時,還有三天的特別休假沒有休完,雇主與拓海可以協調把這三天的特別休假延到2018年,2018年結束時,拓海還是沒有把這三天的特別休假休完,此時雇主應該要發給拓海這三天的工資。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勞基法修法最新動態,由於正反兩方對於修法的爭議仍然很大,後續發展如何,大家還要繼續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