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呂姓男子因酒後對員警辱罵已觸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稱「當場」者係指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場所或現場,但不限於以當面為限,凡在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耳目所可及之處或範圍內皆包括之,按所謂「侮辱」,及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意,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於以輕蔑、諷刺者即足當之。而當眾拉下拉鍊「露鳥」,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何謂「猥褻」指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也傷風化之行為。
小編在此呼籲大家,為響應春節過年,總會前往公共場合小酌幾杯,但千萬別因為喝醉後對前來盤查之執行職務公務員胡言亂語,小心觸法,可就得不償失。
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Ⅰ.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Ⅰ.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