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葉男已觸犯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謂「猥褻」?
指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行伸手撫摸他人下體、胸部或以性器官摩擦他人身體以滿足性慾之行為。
何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Ⅰ.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