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狼欺友人女友 襲胸辯稱「摸頭」

2016-02-23

  • 案例事實

      23歲葉姓男子前天上午跟羅姓友人、羅男的劉姓女友一同赴餐廳吃飯,但飯後飲酒引發口角及肢體衝突,羅男拋下女友離開,劉女隨後被葉帶回家,還被葉男襲胸、逼交往,警方訊後,將葉男依妨害自由、性騷擾、恐嚇等罪嫌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劉女向警方表示,葉男在其住處對她說:「我很喜歡妳」,要求與她交往,又對她襲胸,她擔憂被性侵,連忙報警。警方抵達時,葉男甚至還說:「等我出來後,會一個一個去找!」企圖反抗,不過仍被警察制伏。葉男對警方表示,前天初次見到劉女,否認對劉女襲胸,僅稱是「摸頭」,否認要求和劉女交往,但承認對她說:「我很喜歡妳」。劉女的男友昨天則未出面。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本件葉男已觸犯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謂「猥褻」?

      指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行伸手撫摸他人下體、胸部或以性器官摩擦他人身體以滿足性慾之行為。

 

何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Ⅰ.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16-02-05 地方掃描-不滿被盤查 男露鳥辱警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