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預售屋逾期交屋,消費者可否向建商給付遲延利息?? 返回列表 預售屋逾期交屋,消費者可否向建商給付遲延利息?? 2022-02-15 前提事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第12款第1目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能如期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依同條項第2目規定,應按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建商應確實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如期完工,應給付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消費者如遇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1-04-22 【立法新訊】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 2021-01-20 【修法新訊】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2018-10-30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溯及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2018-09-26 公用地役關係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2017-09-20 黑心油事件,全案重判22年!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