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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豆腐釀火警灼傷5人 老闆判4月

2016-12-15

 

  • 案例事實

      彰化一間豆腐工廠今年2月13日凌晨陷入火海,造成鄰居一家5口受傷,檢警調查豆腐工廠老闆唐姓男子(43歲)開爐火炸豆腐後,未在場看顧,才釀成意外。彰化地院今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唐男4個月、得易科罰金,得上訴。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非本屋)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所稱業務,係指人基於社會生活地位,而反覆為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詳言之,只要是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即可,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

   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

      本事件中,唐男因未在現場看顧火爐,導致熱油噴出,且鍋爐附近有易燃物,釀成災禍,導致隔壁鄰居均受影響,經告訴人提告,彰化地院今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唐男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得上訴。

  另在偵辦過程中,被害人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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