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依據業務過失字面意義上可知,結果之產生需要與業務上過失有關。
所稱業務,係指人基於社會生活地位,而反覆為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詳言之,只要是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即可,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
本事件中,大貨車因規停車在機慢車道,由於舅舅(彭男) 在機車踏板上載著宋小妹未注意車前狀況,猛烈撞擊違停大貨車,釀成災禍,造成2死1重傷,現待判定肇事責任範圍,但大貨車司機應違停,將會依業務過失致死送辦。
另在偵辦過程中,被害人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