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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3貼撞貨車 女童 舅舅雙亡

2017-03-14

  • 案例事實

      花蓮縣一名三歲小妹妹,昨中午站在舅舅騎的機車踏板上,和阿姨三貼要返回光復鄉,舅舅疑未注意前方路況,猛烈撞擊違規停放機慢車道的大貨車後車斗,小妹妹首當其衝頭部重創慘死,舅舅也傷重送醫不治,阿姨則傷重命危,大貨車司機已被依業務過失致死送辦。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依據業務過失字面意義上可知,結果之產生需要與業務上過失有關。

  所稱業務,係指人基於社會生活地位,而反覆為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詳言之,只要是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即可,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

  本事件中,大貨車因規停車在機慢車道,由於舅舅(彭男) 在機車踏板上載著宋小妹未注意車前狀況,猛烈撞擊違停大貨車,釀成災禍,造成2死1重傷,現待判定肇事責任範圍,但大貨車司機應違停,將會依業務過失致死送辦。

  另在偵辦過程中,被害人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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