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跟蹤騷擾之行為態樣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其中8類行為包含: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則是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則是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是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則是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罰則的部分,草案明定,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而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