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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

2021-04-27

修法動態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其中動保法第3條第10款,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新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意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也納入虐待的範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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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
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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