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過失傷害,其構成要件如下:
高雄高分院說明,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指的是除去同項第1款至第5款的傷害,而於身體或健康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而言,其傷害並不以須達於毀敗程度為必要。然而,如經過相當的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只減衰其效用者,就不屬於該款重傷。
高雄高分院進一步說明,女子經過治療後,雖仍有部分頭皮毛囊受損而禿頭,以及耳廓畸形的情況,造成外觀上的變更,但衡量經治療後傷害的部位、程度以及對人身體、健康所具有的重要性,認為並不構成對身體或健康有「重大」影響的程度。況且女子還能對頭髮作適當造型遮蔽,例如用另一側頭髮遮蓋等方式,因此無法認定屬於刑法上的重傷害,改判美髮師犯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