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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中一中被迫輟學 男長大免扶養老母

2016-01-29

  • 案例事實

      新北市一名65歲張姓男子,去年主動提告請求免除80多歲老母的扶養義務,表示從小被送到姑父家,由姑父母撫養長大,年少時考取台中一中,曾北上請求母親資助讀書,但遭母拒絕,只好輟學工作自力更生,新北地院認定張母照顧張男期間短暫,形同惡意棄養,今裁准張男免扶養母親。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於99年新修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事件重點在於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而要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必須符合民法第1118條第2項之「情節重大」,而所謂情節重大,即例如子女年幼時,尚需父母照顧扶養,而父或母其中一方未善盡照顧責任,使子女未受到應有的教養與照顧,法院即可能認定屬於情節重大,因而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 1114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 1118條(扶養義務之減免)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 1118條之1(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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