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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父拋家棄子23年 中風後逼4兒女扶養

2016-11-07

  • 案例事實

      基隆市1名張姓男子(年約60多歲),日前向法院控訴,自己晚年中風,4名兒女對自己不聞不問,要求孩子每個月須給她2萬多元的扶養費用。怎料4兒女卻道出父親的惡行惡狀,向法官訴說張男拋家棄子23年,「對於父親2個字相當陌生!」從來沒有照料過自己兒女,年邁中風後,卻要兒女扶養。法院認定張男未善盡養育責任,駁回張男聲請。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我國民法第1118條之1定有明文。

  本事件中,法院認聲請人於子女年幼尚需父母照顧扶養時,並未善盡照顧責任,使子女未受到應有的教養與照顧,卻在兒女成年後要求扶養費,顯然有失公平,因而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 1114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 1118條之1(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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