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皆是妨害名譽的犯罪,但公然侮辱罪的侮辱行為必須在「公然、公開」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誹謗罪則須有「散布、傳播於大眾周知」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傳述均可成立誹謗罪。
另外,公然侮辱罪的侮辱行為,只要是讓人覺得受到侮辱、輕蔑的抽象舉動即可,例如罵髒話,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則成立加重公然侮辱罪。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他人,則構成加重誹謗罪。不過對於所誹謗之事,係可受公評之事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而於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是否構成公然之要件?依實務上之見解,其與一般公然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而本事件行為人在臉書PO文影射被害人之行為,已嚴重影響被害人名譽,而對於謾罵內容雖行為人主張陳述沒有侮辱、誹謗被害人的犯意,但在臉書PO文事實上以構成貶抑、侮辱程度。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