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樓下的二手菸害,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侵害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的人格權,而當「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與「居住環境抽菸自由」的利益相衝突時,前者權利應優於後者,更何況一些菸害研究,證明二手菸有致癌物,因此法院依民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判決樓下4樓不得將家中菸味飄散至5樓,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賠償2.5萬元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