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之法律風險(上)
「人的價值蘊藏在人的才能之中。」(《馬克斯‧資本論》)
有人說: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創新是知識經濟時代的靈魂。一方面,沒有創新,企業便失去了發展動力;另一方面,企業因創新而產生的權利如果得不到有力的保護,那麼創新便會很快被複製,不僅創新成本無法回收,而且會因創新成本而增加產品價格,使創新產品失去市場競爭力。因此,對於企業而言,尤其是新技術企業,不創新是死路,創新而不保護更是死路。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是對於人類心智之創作,而賦予給創作人的權利,有別於一般的資產,是人類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產物。智慧財產權仍為財產權之一,自十七、十八世紀始由英、美、法等國工業革命先驅國家逐漸發展而來,迄今尚未完全定型。一般認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營業秘密為主軸,但實質上還含新藥資料專屬權、植物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等,公司有所研發、創作、發明時,應充分做好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工作。
智慧財產權何以在現今社會為人重視?由於智慧創意的提出,使社會或產業達成進步及提升,而造福人群,所以政府為鼓勵而賦予創作者各種特權,作為有效的獎勵及酬勞,藉此追求人類福祉之演進。我國目前關於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包含:專利法(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商標法(商標、標章)、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製版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植物品種)等,亦隨社會需求不斷增加中。
智慧財產權由個人獨力完成,其法律關係單純,其由企業出資研究開發或受僱在企業中所研發創作其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較為複雜。我國專利法第8條、著作權法第12條及植物品種權即種苗法第8、9條有規定,為杜爭議,企業宜在委託研究及僱用員工時,以契約明白約定之。惟企業與受託人、員工間有利益上之衝突,基於利益共享原則,企業宜兼顧受託人及員工之利益,避免涉訟,降低訴訟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