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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主動讓五人出監

2020-11-17

賴威平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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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 法務部主動讓5人出監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主動審核後,今天撤銷8名回籠受刑人的「撤銷假釋處分」,即恢復假釋狀態,其中5人將出監。此外,最高法院今天依釋字第796號解釋,撤銷9件檢察官發出的殘刑「執行指揮書」,其中1名受刑人已獲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大法官並指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假釋。

   法務部今天表示,大法官解釋出爐後,部長蔡清祥隨即指示超前部署,匯集各地檢察機關資料,迄今清查出共有905名在監受刑人,符合大法官解釋所指的「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要件。法務部召開專案審查會議,邀集檢察機關及相關單位逐案審酌,迄今審查共18人,將其中8人的「撤銷假釋」予以撤銷,意即恢復假釋狀態,此8人中有5人無其他案件待執行,將可獲釋。

   另方面,最高法院今天針對9名受刑人不滿遭法務部撤銷假釋而回籠執行殘刑提出的聲明異議案做出裁定,但與先前刑1庭、刑7庭一併撤銷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處分不同,刑3庭、刑5庭、刑8庭、刑9庭今天均僅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刑8庭裁定指出,法務部撤銷假釋依據的刑法第78條第1項,關於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的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部分,在釋字第796號解釋公布日起已失去效力。刑8庭認為,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審酌是否撤銷受刑人的假釋,檢察官核發指揮書執行殘刑,所憑的事實即失所依附,因此予以撤銷。

法學小教室

   假釋是指犯人在他們的被判刑罰結束前,提前釋放,但一般仍處於某種監督之下在監獄外服滿刑期。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法,取決於多數。

   刑法第78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因犯罪罪責內涵應有輕重之別,若不論情節一律撤銷,顯然就與緩刑、假釋所要達到社會復歸的目的相違,所以應該要有除外規定,大法官解釋第796號認為系爭規定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系爭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

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79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新聞出處

中央通訊社2020年11月13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11130291.aspx

#假釋 #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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