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立體商標之保護

2020-02-07

郭峻誠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背景事實

小美大學時期就讀設計相關科系,因為對於設計的興趣,出社會後也從事相關行業努力多年,隨著事業逐漸進入軌道,自己成立一間小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美公司),小美為公司設計某立體吉祥物造型之商標,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准予註冊在案。小玉是小美的大學同學,平時經營服飾及吊飾買賣,於同學會時,偶然看到小美為其公司所設計的立體商標,覺得很漂亮,遂於未經小美及其公司同意或授權之下,即擅自將該立體吉祥物造型之商標製成小巧之吊飾並出售營利。

試問:

小玉上開將該立體商標做成吊飾並出售營利之行為有無侵害小美公司之商標權?又,若小玉並非將該立體商標做成吊飾出售,而是將該商標平面化,作為其販售之服飾圖樣,有無侵害小美公司之商標權?

---

法學小教室

所謂立體商標又叫三維商標,係指以具有長、寬、高之三度空間所形成之立體形狀的商標,是一種以立體標誌、商品整體外型或商品的實體包裝物以立體形象呈現的商標。立體商標基本功能與平面商標一樣,作為相關之消費者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

商標制度在於禁止第三人以使人混淆誤認或誤信之方式使用商標,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故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有上述情形發生,原則上成立侵害商標權,本案中,小玉未經小美公司同意或授權,將小美公司之立體商標平面化使用於商品,該行為侵害小美公司之商標權。又小玉未經小美公司同意將該立體商標加以商品化,依據商標著名程度、相關消費者有無混淆誤認之可能性,作為判斷基準,倘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商品之來源,此商標商品化之行為即成立商標侵權。

---

法規小辭典

商標法第35條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