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
北京棉田紡織品公司(北京棉田)控告日本無印良品及其中國分公司,稱其侵犯「無印良品 Natural Mill」商標權,一審判北京棉田勝訴;亦即日本MUJI今後在中國「棉織品」等要刪除「無印良品 MUJI」的「無印良品」字樣,否則不得銷售;而日本MUJI今(11/1)日聲明,已提上訴,正在二審階段。…
…雖然日本MUJI母公司良品計畫早在1999年便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無印良品」商標,但僅指定使用在第16、20、21、35、41類商品或服務上,但日本MUJI卻沒有申請第24類商品(棉織品、毛巾、被罩等)上註冊「無印良品」商標,導致在這場官司失敗。
根據中國商標網顯示,全中國現有200餘個「無印良品」相關的商標,且幾乎都是中國人自行註冊的,而非日本MUJI所持有,北京棉田更是分別申請註冊無印良品、無印良品風等多個類似商標,類別涵蓋第18類、24類、25類、36類、49類等商品。
https://www.storm.mg/article/5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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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按商標法第2條、第19條及第20條,原則採先申請先註冊為保護,外國公司之商標若未在我國依法註冊,即無法取得保護。惟依此原則認定取得商標保護,實務上常衍生所謂「商標搶註」爭議,亦即外國公司尚未進入本地市場之前,即有本國公司以外國知名公司之相似圖案、文字,搶先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待外國公司欲進入本地市場使用時,本國取得商標權之公司,即向其提出侵權使用或要求購買商標使用權。
為免消費者在市場指向有混淆誤認之虞,未於我國申請註冊商標之外國公司,在國內遭商標搶註而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時異議或評定程序撤銷其註冊:
1、遭搶註商標係著名商標或標章若該外國商標,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系爭商標以相同或近似於該著名標章申請註冊,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依違反商標法第30第1項第11款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
2、商標權人係因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而意圖仿襲若該外國先使用商標的所有人,證明系爭商標申請人係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該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縱該外國人商標未達著名,可依違反商標法第30第1項第12款規定申請評定。
故於「我國」如有本國公司於指定項目,搶先以外國著名商標文字、圖案註冊商標,經外國公司提出相當事證系爭商標已屬著名商標,亦有可能撤銷原商標權人之註冊,由外國公司取得商標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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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商標法第2條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19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商標法第20條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聲明,並於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未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以其商品或服務所主張之優先權日為申請日。
#商標法第30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5301&ctNode=7048&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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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4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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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新聞連結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31/1294453.htm
#新華網:
http://big5.xinhuanet.com/…/for…/2018-11/04/c_11236589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