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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可否一部清償免責?

2019-05-15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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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可否一部清償免責?

問:呂律師,我與我的兄妹四人共有一筆鄰近花博場地之農地,我們因為看好花博及陸續將舉辦之燈會活動,延續而生之後續觀光商機廣大,決定在該農地上興建農舍做為民宿,以農村風光來吸引觀光客。為籌措資金,我們向農會信用部辦理抵押貸款1千多萬元,以我們四人為借款人,約定負連帶責任。不料因欠缺經營民宿之經驗,加上彼此間意見不合,以致陸續虧損,清償本金及利息已生困難,目前已積欠約1200萬左右,農會不僅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更聲請扣押我公司的薪資。我因擔心影響工作,想找農會商量,打算清償其中四分之一,請求農會能同意免除其餘債務,朋友提醒我農會可能不會同意,我有無理由去說服農會?

答:

  大多數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及債權人人數各僅為一人,雙方法律關係較為單純,也沒有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内部問題,但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債務人有二人以上或債權有二人以上之情形,他們與相對人之間以及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就有相當多的變化。

  所謂「連帶債務」,依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簡單地說,就是數個債務人共同負擔一筆債務,不論其金額多寡,每個債務人都對債權人有給付債務全額的責任,不能主張按人數平均分配,且在債務完全消滅前,每個債務人始終都不能免責,也可稱為「債務額度的同一性」。由於這種責任對於債務人相當不利,民法乃規定除非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明示意思表示,否則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債權人更不能片面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外部關係方面,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分開來說就是以下情況:

1.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請求全部之給付。

2.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請求一部之給付。

3.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數人,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

4.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數人,同時請求一部之給付。。

5.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數人,先後請求全部之給付。

6.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數人,先後請求一部之給付。

7.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

8.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全體,同時請求一部之給付。

9.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全體,先後請求全部之給付。

10.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全體,先後請求一部之給付。

 

  上述十種排列組合可稱之為「債務順序的同一性」,被請求的債務人都沒有抗辯的權利,更不能主張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要求對其中某位債務人先行執行;而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意思是「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雖已有命其為全部給付之確定判決,而在其未為清償以前,仍得對於他之連帶債務人,訴請清償其全部。」(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34號判例參照)或「確定判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重對債務人中之一人,聲請為全部給付之執行。」(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572號判例參照),可知連帶債務對於債權人實現其債權是非常有利的。

  因此,以您的案例來說,對債權人農會而言,您們手足四人是一體的,並沒有所謂應分擔部分,即不能要求每人分擔300萬元,債權人農會得對於您們中任一人,請求全部之給付,債權人農會不同意您的提議是與法相符,您目前之提議對農會來說顯然誘因不高建議再另找兄妹商量,先一同面對還款,再重新成立內部關係,以利法律關係之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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