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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4

2018-11-23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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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4

四、保障股東權益

1.降低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及股東同意權之門檻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組織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其中登記家數又以有限公司最多,佔比達到75%以上。有限公司的特色在於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的持股轉讓受有較大的限制(股東持股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董事持股轉讓須得到其他全體股東同意),公司如欲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則須全體股東同意。

於修法後,則放寬有限公司董事持股轉讓限制,降低為僅須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2/3上之同意即可。另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之門檻亦一併降低為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無須再取得全體股東同意,以賦予有限公司經營更大彈性。

 

2.保障股東提案權

依公司法第172-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提案應以一項為限。此立法是考量於現代公司法架構下,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多賦予董事會行使,若股東無提案權,則股東就公司經營多難有置喙之餘地,為使股東得積極參與公司之經營,故賦予股東提案權。且股東所提議案,除有圖示四種法定例外情形外,董事會均應列為議案,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可處1萬至5萬元之罰鍰。

 

3.少數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第173條之1為本次修法新增之條文,依本條規定,凡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無須請求董事會或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該條文在修法過程中曾有極大的爭議,其中反對見解認為,如大幅降低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難度,將導致部分董監事持股不高、股價低、資產龐大的公司遭到市場派股東覬覦,市場派股東可輕易召集股東臨時會並藉此改選董監事,而造成公司經營權的爭奪,反而不利公司經營,甚至中資更可藉此取得台灣指標性公司之經營權。

但最後本條仍順利修法通過,修法理由則認為當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之影響,倘其持股又達一定期間(3個月),為保障股東權益,自應賦予其有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且公司經營團隊本應努力提升公司經營績效,以獲得多數股東支持,唯有如此,公司經營團隊始能長久穩定經營,而非限制股東行使其應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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