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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職災全攻略Part I:雇主法律責任與減少糾紛的實務技巧

2025-05-13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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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償

勞工在工作期間若不幸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依法有補償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公司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但職業災害該怎麼定義?什麼是「必需的醫療費用」?

公司該怎麼做?

1.確認是否為職業災害

勞基法就職業災害並沒有定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5款則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簡單的說,只要是「勞動場所中發生」、「職業上原因所引起」的傷害,都可以稱為職業災害,這樣的定義真的是包山包海,因此勞工在工作時間上廁所或喝水時因任何原因受到傷害、中午外出用餐發生事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7、16條),都屬於職災定義的範圍,在實務上勞動部及法院也是儘量寬鬆解釋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其中最常見的就是通勤職災,不論勞工是否第一天上班、是否因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甚至台南勞工在下班後沒直接回家、特地繞道去吃一碗鹹粥而發生車禍,法院也都認為是職災(台南地院106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因此特別提醒各位雇主,職災的解釋空間無限寬廣,一定要第一天就為勞工投保,真的不要心存僥倖。

 

2.請員工提出相關憑證

雇主可要求勞工提供「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作為判斷是否構成職災及補償金額的依據。

 

3.以必要範圍為限進行補償

所謂必要,指的是與職災治療有關的合理支出,這邊列舉幾個勞動部、法院曾經認定的必要、非必要費用:
√必要醫療費用:

(1)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認為有必要的病房費、特別護士費【(84)台勞動三字第115057、112977 號函】

(2)急診掛號費、門診掛號費【(78)台勞保三字第 26322號函】

(3)麻醉費用(台中高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

(4)自費醫療費用:依台中高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判決:自費材料與健保給付之療效相較,或無對應品項、或可提供較好之固定效果、或可加速骨骼生長速度並提升抑菌效果、凝血效果,且係經醫師評估後建議使用,自屬職業災害所支出之必需醫療費用。

Χ非必要醫療費用:

(1)伙食費、證明書費用【(84)台勞動三字第115057號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5號判決】

(2)非特約醫療院所
   勞工自行至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醫療費用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77)台勞動三字第25234號函】

(3)升等病房費用:

一般健保給付之病房原則上已足夠其醫療上之需求,若選擇住自費病房係為其自身之要求,非醫院基於病情需要所特別安排者或斯時無健保給付之病房不得已需自費升等入住者,升等病房所增加之差額費用,難認係醫療上之必要費用(台北地院113勞簡2號判決)。 

∗要提醒注意的是,每個案件都不一樣,是否具備「必要性」,還是要由勞動部、法院依個案判斷,且許多觀念常因時間演進而變更,不同法院判決更常常有衝突的情形,重點還是當勞資雙方對於「必要性」有爭執時,勞方就該「必要性」是否能夠提出相關證明(例如醫療院所的書面證明),如果可以,勞方的主張自然有較高的機會得到法院的採納。

 

4.公司依法投保、事先預防的重要性
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必須負起補償責任。
不過,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1項但書規定,如果同一件事故中,雇主已經透過其他方式提供補償(如勞工保險、商業保險給付),這部分的保險給付就可以從雇主應補償的總金額中扣抵,雇主只需補足剩餘的部分。

此處注意的是,依勞動部解釋【勞動3字第 0980067497號函】,雇主要主張抵充,必須是勞工已經「實際領到」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才能主張抵充。所以如果職災勞工尚未領到保險給付,雇主仍需先支付全部補償金,等勞工領到後,雇主才能主張扣抵而要求退還重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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