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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煽惑他人犯罪也是犯罪喔!

2020-05-19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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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內容--婦賣六合彩明牌報煽惑他人賭博判拘20日

   新北市一名61歲劉姓婦人,在影印店內販賣六合彩明牌本,供簽賭六合彩參考,每本收費100元,新北地院認定劉婦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判她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判決指出,今年2月起,劉婦以每張5元與每本100元的價格,販售「黃大仙」、「八卦天機」、「臺北今彩」、「紅報」、「九億539」、「福報今彩」、「今彩539福報」、「金彩豆豆贏」等六合彩明牌字報,供民眾簽賭六合彩時參考,4月1日被警方查獲送辦,劉婦到案後坦承犯行。

(自由時報2020年5月15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6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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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按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煽惑,乃以前揭方法使不特定人從行為人之企圖而為之,一有煽惑行為即行成立,至不特定人是否因此接受煽惑,則非所問,「六合彩」賭博係犯罪之行為,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劉姓婦人販售六合彩明牌,易導致他人前往簽賭,故劉姓婦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劉姓婦人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在上址為販售六合彩明牌本、明牌字報,其行為顯具有反覆性,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集合犯」,應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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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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