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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介紹-Part2

2019-03-25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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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制度?

任何制度的出現,都有他的時空背景,多年來因為房地產的大幅飆漲,多數民眾抱怨買不起房,在政府調查十大民怨的排行榜中,「房價過高」的議題多年來總是榜上有名。所以為了平息民怨,政府因此推出一系列的不動產稅制改革(也就是俗稱的「打房措施」),包括:

一、100年6月開始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

依奢侈稅條例第2條,將高價小客車(300萬以上)、遊艇、飛機、50萬以上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50萬以上家具等物品,以及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產,均列為「特種貨物」,其中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產,依其銷售價格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希望以較高的稅率,抑制短期投資房地產的行為。

二、101年8月修改地政三法(也就是「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相關條文,實施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制度。

該制度的目的在於將所有不動產交易的資訊透明化,於實施後,每筆房地產交易的買方、不動產經紀業者或承辦地政士即負有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的實際資訊。日後有意購屋的民眾,即可透過內政部建置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站(https://lvr.land.moi.gov.tw/homePage.action),查詢特定地區、特定條件(如屋齡、樓層、坪數、有無停車位、內部格局等)的成交價格,有效避免賣方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的哄抬房價。

三、104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條文(也就是本文要探討的「房地合一稅」),並於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在房地合一稅施行之前,房地產交易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將土地、房屋分離課稅(以下簡稱「舊制」):

土地部分只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此外土地交易不論所得多寡均不課徵所得稅,僅就房屋部分依交易所得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如義務人沒有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或實際成交金額,則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應納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房屋出售價額-房屋取得成本-相關費用=房屋交易所得

房屋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依5%~45%累進稅率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交易房地產也是同樣算法,只是稅率固定為17%。

舊制這樣計算的結果,會產生以下的缺失:

1.課稅基礎與實際市價有嚴重差距。

舊制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課稅基礎,但這兩個數值

與實際市價有相當大的差距,對房地產投資客來說,透過房地產交易產生鉅

額報酬卻無需繳交相對應的合理稅捐,短期交易的稅務成本過低,自然促使

越來越多人投入房地產市場,進而導致房地產價格的上漲。

2.土地上漲無須課稅。

因為土地現值一年公告一次(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同一年度內公告土地現值根本不會有變動,當然也就不會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所以同一筆房地產在同一個年度內,不管土地買賣的價差多大,根本不會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完全課不到土地增值稅。

3.土地、房屋分離課稅造成有心人逃漏稅空間

更嚴重的問題是,因為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沒有合併課稅,僅就房屋交易所得課稅的結果,有心人士可能透過提高土地售價、壓低房屋售價,規避所得稅的累進稅率以減少房屋交易所得稅,這樣分離課稅的結果,因此造成有心人逃漏稅的空間。

所以為了解決上述房屋、土地分離課稅的缺失,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稅制,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稱新制),新制依土地及房屋的「實際交易價格」、「合併」課稅,且賣方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收益不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計算,而是單獨針對不動產買賣的收益進行課稅,因此「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分離課稅」即為新制的三大重點,希望藉此落實居住正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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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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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PART4

房地合一稅-PAR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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