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勞工甲受雇於乙公司,經乙公司外派至客戶丙公司之工地進行機器組裝,於組裝過程中造成X公司之Y員工受傷,乙公司是否得主張盡選任監督義務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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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李律師評析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責任成立要件為:一、行為人須為僱用人之受僱人;二、受僱人須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三、僱用人未能舉證證明已盡選任監督義務以或其未盡選任監督義務與損害間欠缺因果關係。實務上僱佣人雖得舉證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惟實際上成功者甚為罕見。況縱使僱佣人縱能舉證,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聲請法院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亦即僱佣人縱無賠償責任,亦難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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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88條
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II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