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甲向乙購買房地,並請乙直接將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之妻丙的名下,嗣後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乙應向甲或是向丙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律師評析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有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依照實務見解,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不發生履行關係,因此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給付關係所由生之契約不存在,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非「致」其財產受損害之受領人請求。本件甲為指示人,與被指示人乙之間成立房地買賣契約,指示乙直接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受領人丙名下,故本件的給付關係存在於甲乙之間,乙丙間僅為履行關係,因此乙應向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法規小辭典
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855 號民事判決
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資金關係或填補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給與關係或出捐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此際被指示人係處於給付過程之中間人地位,依指示人之指示,為指示人完成對領取人為給付目的之行為,初無對領取人為給付之目的。因此,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經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非「致」其財產受損害之受領人請求。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508 號民事判決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此際被指示人係處於給付過程之中間人地位,依指示人之指示,為指示人完成對領取人為給付目的之行為,初無對領取人為給付之目的。因此,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非「致」其財產受損害之受領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