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之侵害,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案例小故事
小蘋果於民國98年3月7日在其經營之水蜜桃日報新聞網站刊載與香蕉哥有關之下列報導:標題「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萬」、標題「高職學歷招搖撞騙前科多」、標題「胡謅病例人死竟說已救活」;隔天又在網站刊載標題「抱樹治腦殘被害人擬提告」之報導。
香蕉哥看了很生氣,一狀告上法院主張,小蘋果對內容未加查證,於明知該報導內容不實後,卻拒絕將該報導自系爭網站移除,繼續供他人任意連結轉載,侵害他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條規定,求為命小蘋果將系爭網站上系爭報導移除之判決。
小蘋果表示:系爭報導於98 年3月7日、8日發佈在系爭網站,嗣無任何散佈或重製行為,香蕉哥於系爭報導刊登之初即已知悉,其遲至104年2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2 年消滅時效。又他撰寫及刊登系爭報導,目的在表達與公眾利益有關事項之意見,屬適當、善意之評論,並已盡查證責任,難謂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另基於網路新聞之特殊性,使用者可輕易經由網路蒐尋取得相關資訊,香蕉哥請求移除系爭報導,非排除侵害之適當方式。
試問:小蘋果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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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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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周律師評析
按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此項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其次,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不足以正當化加害人之行為,該侵害即具有不法性。故小蘋果主張香蕉哥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不得主張云云,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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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消滅時效制度 法律上的權利未必是恆久存在或恆久得行使的,有時會因時間的經歷而受影響,「時效」即是其中之一。法律上所謂的「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繼續達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又可分為「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兩種。「消滅時效」乃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罹於消滅之制度;「取得時效」則是因占有他人之物繼續達一定期間而取得其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制度。 而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除了前面判決要旨提到的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外,也有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日後訴訟上舉證困難的目的,況且羅馬法諺「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因為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與公益無關者,權利人雖有權利不行使權利,但是長久不行使權利的情況下容易產生上述弊病如日後法律關係過於複雜,難以舉證等等。綜上所述,採取時效制度可以達到教育、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減少法律紛爭、促進和諧。 所以想要主張法律上權利的朋友們,一定要記得自己權利的時效多長,別讓權利睡著了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