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伯虎任職於「江南四大才子」畫廊,由於伯虎任職於該公司年資達三年之久,皆未獲畫廊調整薪資,無奈之餘,伯虎只能向他最親近的阿嬤訴苦,阿嬤告訴伯虎:「權利是自己爭取來的!別讓未來只能在夢中實現!」。於是乎,伯虎謹記著「聽阿嬤的話,別讓她受傷〜」 ,鼓起勇氣與畫廊老闆莊董討論工資調漲事宜。豈料,莊董對於勞工權益之觀念一知半解、只會裝懂,遂藉故拖延或閃爍其詞,伯虎為了取得更多談判籌碼,遂自行在畫廊中「蒐證」,舉凡畫廊建築外部招牌、內部裝潢、小至紙屑、垃圾未確實分類、丟棄皆在其蒐證範圍。伯虎便以所持有之證據,向市政府各局處檢舉,其機關遍及稅務局、勞工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都市發展局……等,族繁不及備載。莊董得知伯虎行為後,怒不可遏,即以其行為不當為由,不經預告直接終止畫廊與伯虎間之勞動契約。問莊董終止契約之行為,是否合法?
評析:
本案之重點在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六種法定事由,若勞工之行為符合其中一項,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本條法律的基礎在於維護勞工與雇主間的信任關係,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此外,本條規定,除了舉出五種法定事由,並在第四款訂有較為概括條款,一旦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同樣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至於概括條款之範圍如何界定,則委由司法實務見解發展。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未循內部管道先行溝通,逕行檢舉的行為,應認為已經嚴重違反忠實義務,雇主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適用至本案,儘管伯虎是因為內部管道溝通未果,才向市政府檢舉。依照伯虎最初之目的只在維護自身勞工權益,伯虎只須取得自身相關工作資料,即可向勞工局主張權益。然而,除了勞工局屬於勞工權益的主管機關外,伯虎尚以持有之「證據」一併向其他局處進行檢舉,顯然超出行使權利之合理範圍與關聯,其行為似有濫行檢舉之嫌。是以,莊董以伯虎從事濫行檢舉之行為為由,直接終止勞動契約,合乎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並無不法。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