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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牙喇叭千元保夾!娃娃機台主違法起訴!

2019-01-15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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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牙喇叭千元保夾!娃娃機台主違法起訴』

 #時事內容

  陳男在新北市擺設夾娃娃機,雖設定「保證取物」,但台北地檢署發現,機台內的藍牙喇叭價值1000元,保證夾取金額卻設定1280元及1680元,屬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認定違法將他起訴。今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警方去年7月在新店中興路三段、中正路,發現陳男的4台夾娃娃機內部疑有改裝,勘驗發現,該機台未經鑑定為「選物販賣機」,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將陳男送辦。陳男喊冤,稱他有設定「保夾」,只要客人投足金額,就會啟動強抓功能。
(蘋果日報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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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小教室

  本案係被告機台內的藍牙喇叭價值1000元,保證夾取金額卻設定1280元及1680元,檢方因而認為被告所擺放之機具屬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認定陳男違法而將他起訴。

  實務上通常只要機具能符合「標示保證取物價格」、「物品與售價相當」、「不影響取物可能性」等對價取物要素時,即可認定其性質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

  但選物販賣機之用途,既是用以提供消費者自助選取物品之方式來販賣各式糖果、玩具、娃娃及禮品等物品,則其本質上仍屬營利之買賣行為,因而店家在商言商,為謀利潤,而以高於購入成本之價額標示售價,並未悖於營利販賣行為之本質,選物販賣機所要求之「對等價格」取物,並非即禁止商家不能有獲利行為,何況販賣標的物之成本概念,並不限於該標的物之購入成本,尚及於擺設場地、供電、機台維修等費用在內,自不能單以標示之售價高於該標的物之購入成本,即認該選物販賣機不符合「對等價格」取物之性質,而具射倖性。

  本案陳男所擺設夾娃娃機,倘已有設定「保證取物」,且之後實際操作流程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評鑑之選物販賣機之規範流程,雖機台內的藍牙喇叭價值1000元,保證夾取金額設定1280元及1680元,但金額並非有巨額差距,應仍符合「對等價格」取物之概念,是本案陳男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尚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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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小辭典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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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hot/realtime/20190107/149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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