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好心讓客戶開本票分期付款,卻遭退票,該怎麼辦?】
案例事實:
好心公司在民國98年1月1日賣了一批貨物給窮窮公司,窮窮公司付不出貨款36萬元,因此窮窮公司於民國101年跟好心公司協商分期三年給付,並簽有切結書,由窮窮公司開立36張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02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1日,金額皆為1萬元,窮窮公司按本票期限給付了2年共計24萬元,惟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1日之12張本票均遭退票(共計12萬元),現在是108年,請問好心公司應如何向窮窮公司請求未給付的12萬元?
- 問題一:可以跟法院說我要請求的是98年1月1日的貨款嗎?
答:可以,但有要不到錢的風險。按民法127條8款,為了鼓勵商人早日催款,好心公司在2年內若沒有請求貨款,或者請求之後沒有依法起訴,時效就完成了,本案在100年時效已經完成,如果好心公司於108年主張給付貨款且窮窮公司抗辯時效完成,好心公司便會敗訴。
- 問題二:可以對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1日之12張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嗎?
答:可以,但有要不到錢的風險。按票據法22條1項,本票於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時效消滅。本案本票於107年已超過三年,時效已經消滅,如果好心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可能遭窮窮公司抗辯時效消滅,有要不到錢的風險。
- 沒有其他方法了嗎?
- 解套方式:主張新債清償+以分期付款契約為請求權。好心公司可以主張雙方在101年的協商為成立的分期付款契約,屬於新債清償(民法320條參照),另按民法144條2項:「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諾該債務者,亦同」,本案窮窮公司根據分期付款本票給付了24萬元,可見其係以該切結書為單純無因性債務約束,系爭切結書之時效應自該切結書成立之時起算15年,故時效還沒完成,好心公司主張窮窮公司一具切結書之協商結果給付剩下的12萬元有理由!
(參考案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