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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遭禁止入境怎麼辦?

2019-03-13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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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遭禁止入境怎麼辦?

問:呂律師您好。我太太是大陸人,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日前因故無法入境臺灣,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答:

臺灣是個島國,任何事物要進的來、出的去原則上都要透過入出境的程序,否則就是偷渡或走私。物的方面,例如近日非洲豬瘟疫情嚴峻,為防堵疫情傳入台灣,防檢局及關務署積極執行邊境查核作業,也加重罰則,將首次違規攜肉入境罰款提高至20萬,第二次更是直接重罰100萬。

 

人的方面,也有所謂的禁止入境的情形,早期的情形例如黑名單,即戒嚴時期有些被懷疑參與台灣獨立運動與黨外運動人士,即使是中華民國國民亦不許入境;解嚴後他們才獲准回國。許多留學生因此長達二、三十年有家歸不得,連奔父母喪都不行。現在台灣民主化了,禁止入境的原因不僅僅是因為政治因素,有些則是涉及國家法治或安全防疫的因素,例如有位命理師李建軍因工作簽證許可期滿後仍參加電視錄影,移民署便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原名:外國人入國管制資料作業規定)管制其3年不得入境,後來是因為其配偶是臺灣人,並育有兩名子女,方解除禁止入國管制。

 

話說回來,不論你是外國人、外籍勞工或大陸人士,今天遭禁止入境怎麼辦?禁止前述人士進入臺灣的依據是什麼?遭禁止入境,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嗎?且讓阿旺律師來開講。

 

禁止外籍人士入境之法律依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規定,對於外國人有攜帶違禁物,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有逾期居留、非法打工、冒用護照等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外國人、外籍勞工入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又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如:假結婚、或未通過面談、持偽造文件申請、參加暴力組織、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等情形之大陸人士,主管機關都可以管制入境。

主管機關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2條至第4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12條等規定,對於外國人或大陸人士並可管制一定期間不得入境(管制期間依其情形短則1年,長則10年)。例如:外國人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期間為3年至5年(入國作業規定第2條第9款規定);大陸人士如有假結婚之情形,依前述許可辦法第14條第12項第5款規定,其管制期間(即不予許可期間)更長達5至10年。

 

外籍人士遭禁止入境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本國人遭行政機關所為之違法行政處分而權益受侵害時,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外籍人士遭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時,一樣可以比照本國人表示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實務見解認為,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規定而言,法條規定賦予「人民」對於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並未限於「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外國人對於行政機關之禁止入境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且侵害其權利時,也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未因外國人身分而排除其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此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30號判決:「查外國人出入境具高度政治性,因此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該事項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以賦予行政機關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並非謂行政機關就該事項所為之判斷,均不受司法審查;此揆諸上揭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自明。本件原告申請居留簽證,遭被告否准並註銷其前申獲居留簽證,原告不服,依上揭規定,自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復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外國人之訴訟能力依其本國法之規定,而依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其為有訴訟能力。

 

解除入境管制之裁量

雖有實務見解認為「是否准許外國人出入境,事涉國家主權之行使,為國家統治權之表徵,故主管機關是否准許外國人出入境,自較一般之行政行為享有更高之裁量自由」,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58號判決理由參照。然而,縱使有裁量自由,但如果認定事實錯誤(例如:沒假結婚認定為假結婚、申請文件為真正卻認定為偽造等)、裁量逾越、濫用等,外國人或大陸人士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就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綜上,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當遭到移民署管制入境一定期間時,無論外國人或大陸人士,均可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法律並未限制或區分外國人、大陸人士之爭訟權限。而且縱使遭入境管制,在一定條件下,仍可獲得解除管制,並非無法救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0號解釋亦肯認,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憲法上遷移自由之救濟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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