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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批房子好便宜,原來是工業住宅

2019-08-15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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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批房子好便宜,原來是工業住宅

建商「工業住宅」賺3成利差!營建署要加強查緝

工業用地不得作為「建造住宅」使用,但近年土地售價飆漲,導致許多建商投機取巧,以工業地蓋住宅賺其利差。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已修訂新法,望有效防堵違規使用。相關業者則表示,因為廠房售價一般低於行情3成,所以就會有建商為賺其中利差,進而違規使用。

近年土地售價日漸升高,不僅建地、甚至部分工業地價直接翻倍成長,導致出現了「農地違規建造工廠」、「廠、商辦違規使用建造住宅」的奇特景象。營建署表示,為有效防範工業住宅,已制定「地方政府執行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情形督導查核計畫」監督防範。各地方政府於受理工業區申請案件時,營建署提醒,應主動通知住戶善盡告知責任,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予以裁處之宣導,以避免不知情民眾購屋造成後續之糾紛案件產生。

(ETtoday新聞,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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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工業住宅,其實只是建商將位於乙種工業區之建築物,出售給一般民眾當作住宅使用,如此之建案即為工業住宅。你或許會好奇,乙種工業區內,可以有住宅嗎?還是只有住宅區才能有住宅?依都市計畫法第36條規定,工業區之建築物,係以供工業使用為主,而住宅係供居住使用。因此,就都市計畫法而言,工業區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然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內政部訂定),將工業區分為特種、甲種、乙種、零星等四種工業區。就乙種工業區而言,依據前述施行細則第18條,大幅擴充其得使用的範圍,只要是「一般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等設施,都可以在乙種工業區設立。

事務所不能當作住宅使用

所謂「一般商業設施」,指的是大賣場(屬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等)、事務所(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銀行、信用合作社、大型展示中心、商務中心、倉儲批發業等設施。

也因為乙種工業區可以作為事務所使用,不限於工廠,建商在有利可圖情形下而有將登記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的建築物拿來當住宅的動機產生。不過,事務所等商業設施與住宅,兩者內容與用途顯然不同,位於乙種工業區之建物縱可以作為事務所使用,仍無法以此作為住宅使用(都市計畫法等法規亦未開放工業區建築物作為住宅使用),如果真的這樣做顯然已違反工業區設置之目的與用途。工業區內適不適合住宅存在,顯非無疑。

工業住宅經舉報查核屬實會被拆除並有罰鍰

將位於乙種工業區之建物當作住宅使用,顯已違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規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命屋主(建物所有權人)停止當作住宅使用、拆除相關作為住宅使用之設施或對屋主處以罰鍰。而且,若屋主不依規定拆除、停止使用的話,甚至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綜上,工業住宅這個名詞近幾年在房地產市場流行過,就現行法律而言即有違法之虞。話說回來,是不是我國使用分區的規劃與現行民眾使用的需求、現況不符,還是都市住宅區住宅不足抑或過於昂貴,以致於違規使用的情形無法避免,業者為求營利是否將充足的資訊向買家揭露等問題,均值得再三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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