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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3萬元代價慘痛 存摺賣詐團保全員判賠1615萬!

2025-06-19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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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一名新竹范姓保全以三萬元代價把銀行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團鎖定林姓婦人,騙走她畢生積蓄一六一五萬元,事後林婦向范男求償,范男喊冤說他只有領一小部分的贓款給上游,但新竹地院認為,范男與詐欺集團成員都是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林女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范男需賠償一六一五萬元。〔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律師評析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侵權行為乃對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由加害人予以填補,俾回復其原有財產狀態之制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該名范姓保全加入詐欺集團,提供帳戶,擔任車手領款,而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實施前揭詐術,使林姓婦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融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林姓婦人所交付金融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轉帳1,615萬元至人頭帳戶,該名保全員並依指示提領詐得之款項後轉交其他車手,確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有詐取林姓婦人財物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且其等之行為與林姓婦人遭詐欺所受損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認范姓保全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林姓婦人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25年2月10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90889

 

#詐欺  #車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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