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問:律師,我居住於某華廈,近日某鄰居竟大興土木於其陽台增設廣告招牌,請問其他住戶是否有權利阻止?
答:
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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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鄰居設置廣告物乙節,已涉及前述法條,貴社區除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應予制止,若該鄰居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可報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者則為縣市政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的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除上訴方法以外,若某些華廈因種種原因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情形,您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主張外牆屬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未經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他人享有專有使用權,區分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大廈外牆面之設置物,並將其回復原狀(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480號民事簡易判決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