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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的順序 

2020-02-11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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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呂律師好,接續剛剛的問題(我家重男輕女,爸媽連續生了四名女兒,後來才收養一個弟弟),因為我現在身體不好,如果我比我爸媽早過世,到時我的孩子要不要負擔他的外祖父母的扶養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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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旺積律師評析

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就扶養義務及順位,已有法條明文規定。

 

因為法條明文由親等近的先父扶養義務,如果您萬一先您父母離世,因為您尚有手足在世,您的子女會因為她尚有舅舅阿姨在世,所以扶養義務暫時不會落在他們身上。相關的實務見解參照原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93號民事判例:「與夫之父母同居甚或夫之父母為家長時,夫之父母固負扶養之義務,惟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在家長及夫之父母之先,苟自己之父母或其他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在先之人,有充分之資力足以扶養,不得逕向夫之父母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即使順序在先之人資力不甚充分,亦僅得請求夫之父母就不足部分履行扶養義務。」,亦可得知您的子女因順位在後的,不會立即負擔該義務。

 

另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酌:「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第1118-1條、第1119條、第1120條、第1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最後要注意一下,民法規定扶養義務的順序,主要為考量倫理鎖定,該順序與有無分到財產或是誰對誰比較好無關,不會因為沒有分到財產而免除扶養義務喔。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有一點磕磕絆絆,有一點點的矛盾與爭執,可以說這是正常的。

 

人生無常,寬容彼此,站在對方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多一點理解,少一些爭執,法律有時而窮,或許不比較、不計較,幸福也會多一些,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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