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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女之特留分請求權

2020-09-22

李思怡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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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女之特留分請求權

法學小教室

A、B二人是兄弟,父親過世後留下一紙遺囑,表示因為B長年在外,已十數年沒有聯絡,過年過節也沒有回來探望,非常不孝,所以財產將全數留給A,則此時B能否主張依民法1223條取得特留分?

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縱使無毆打等身體上傷害行為,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考量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且B亦經父親依民法第1145條第5項明確表示不得繼承,應已喪失繼承權,亦不得主張請求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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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870號判例

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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